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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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依据以及有义务对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差错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的后果,往往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影响工程质量,严重的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间接后果是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了设计,混淆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所以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最基本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也是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施工单位只有按施工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偷工减料,是一种非法牟利行为,在工程的一般部位,如施工工序不严格按标准要求,减少工料的投入,简化操作工序,将产生一般性的质量通病,会影响工程外观质量或一般使用功能;而在关键部位,如结构中使用劣质钢材,水泥,无相应技能,无岗位资格的人员上特殊岗位,如充当电焊工等,将会造成严重的结构隐患。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涉及到多个专业,各专业间协调配合比较复杂,设计文件可能会有差错。这些差错通常会在图纸会审或施工过程中被逐步发现,对设计文件的差错,施工单位在发现后,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起码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合同应尽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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