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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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施工过程中的检验和检测,是防止把不合格材料,构配件用到工程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施工过程中,不进行检验,检测,就失去了重要的质量控制手段。在一般部位会造成工程的使用功能缺陷,在结构关键部位,就会留下隐患,严重时会造成倒塌事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责令改正:即未检验,检测的可以补做,已用到工程上的责令返工,拆换或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视情况轻重分别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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