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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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建筑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目前,在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影响使用功能,有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结构隐患,倒塌事故也屡有发生,许多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低劣,等等。质量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与建筑市场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行为有直接关系,也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极为密切。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规范包括业主在内的建筑市场各方的行为,本条例第三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但是由于质量意识的淡薄,客观上建筑市场不断发生建设单位任意压低造价,压短工期,强行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市场规定,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基本建设规律,粗制滥造,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一些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给国家带来巨大财产和信誉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违反建设法规,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质量标准;设计单位不合标准,任意设计的;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规范,劣质施工的;监理单位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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