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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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主旨

本条是关于罚没收入必须上缴国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前,国家实行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行政经费“收支两条线”政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3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拨给,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罚没收入。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收缴机关一般是指定的银行。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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