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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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旨在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贯彻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原则,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努力形成评价和选用干部的正确导向,促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公示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方式,以及公示结果的处置分别是:

1.公示对象:公务员晋升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

2.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拟选拔对象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此外还应公示拟选拔对象近年来的主要工作成绩以及学习、工作、勤政等方面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

3.公示的程序和方式:公示的时间应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公示的范围是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一般是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的方式主要是下发公示文件,各单位接到公示文件后,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示文件等方式向干部群众传达。公示期间,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八小时以外等方面的情况,认为需要举报或反映的,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实施公示的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本单位党组织向上转告。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真实具体,线索清晰,有据可查,为便于核实情况,举报信应署真实姓名。

4.公示结果的处置:公示结束后,对没有问题反映的拟提拔对象,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有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拟提拔对象相关问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平时和考察过程中已掌握了解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专题调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必须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向讨论决定机关报告,由其视情况决定是否缓施或取消原任职方案。

二、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更加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选人用人准确性,防止用人失察,提高干部的任职能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这里有三点需说明:一是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待遇。二是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联系试用干部,帮助干部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三是考核一般应当采取本人述职、民意测评、单位党委(党组)鉴定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试用干部本人应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履行职责的表现,向单位党委(党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民意测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单位领导的测评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内设处(科)室的领导测评原则上由其本人所在处(室)的工作人员参加,到会率80%以上有效。民意测评票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种选项。单位党委(党组)依据试用干部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干部试用期鉴定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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