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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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奖励制度、奖励的原则以及集体奖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在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奖励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干部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规定与我国以前的奖励规定及各国的奖励规定相比,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设专章对公务员的奖励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突出了奖励制度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地位,显示了国家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重视。二是从总体上确认了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两类行为:第一类是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所谓“工作表现突出”,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具有超越一般的表现,如在工作中事事处处领先,起到明显的模范带头作用,或者在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等。所谓“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是指做出了明显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如在工作中做出了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提出了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第二类是在本职工作以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所谓“有其他突出事迹”,是指在其他方面做出了先进事迹,如在抢险、救灾、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特定环境中,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奋不顾身,光荣负伤等。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二、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个是物质需要,一个是精神需要。物质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对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精神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对工作的兴趣、荣誉、信任、责任、成就等心理方面的需求。奖励之所以能够鼓励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就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必须兼顾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方面,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是奖励的两种形式。所谓精神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从而促进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所谓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一定的物质需要。应该指出的是,人们对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层次和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一般说来,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人们的物质需求相对比较强烈,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条件下,人们的精神需求比重会逐步加大。此外,不同的职业、性格、气质等也会对人的需要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奖励必须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在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奖励的对象

1.公务员个人,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人,给予奖励。

2.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人是社会的人,人在社会上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群体。在工作中,多人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工作集体,包括比较固定的机构与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临时性质的工作集体。在集体中,人们只有彼此协作、互相支持和帮助才能够凭着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完成复杂重大的任务。因此,集体的利益就关系到个人的利益,集体的荣誉就是个人的荣誉。对集体进行奖励有助于促进该集体的成员形成积极、协作的态度,从而取得新的成就。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是指国家的编制机构设立的具有某种职能的组织,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是指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或项目而由各方面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团队或人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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