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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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主旨

本条是对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及其具体组织实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每年均要选择若干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为此,常委会需要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对执法检查的选题、时间和组织等预先进行安排。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例,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一般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执法检查项目的提出。每年11月底以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建议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理由、重点和时间安排等。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近年来,有的地方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请广大群众提建议,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公开征集执法检查选题,有利于克服执法检查选题的主观性,避免执法检查不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问题;同时,这一做法也拓宽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渠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对人大工作能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执法检查计划的拟定。常委会工作机构收集、汇总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执法检查的建议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拟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稿,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为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方面主要应把握两个问题,一是检查的法律不宜过多,要少而精。监督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数量较少时为一年2至3次,最多时为一年6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数量虽然不多,但起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不仅推动了所检查法律及其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在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检查法律实施要有侧重点。每部法律都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果面面俱到进行检查,难以达到效果,因此,应当在每部法律中选择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通过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稿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秘书长提请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将执法检查计划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执法检查计划的公布。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计划,便于公众了解执法检查的内容,一是公众可据此向常委会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使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更具针对性,有利于促进有关部门的工作,从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性;二是有利于公众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并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民主化。

二、执法检秉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遄橹凳?/p>

第一,执法检查具体组织实施的主体。根据监督法,专门委员会虽然不单独组织执法检查,但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级,执法检查主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联系和协调。具体哪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哪一部法律的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执法检查计划中予以明确。有时也会由两个专门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是指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为使执法检查方案更加切合实际,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前期调研。常委会办事机构(即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办公室)应当与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对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报送的执法检查方案进行统筹协调,尽量避免各执法检查组赴地方的时间过于集中、地点过于重复。

第三,执法检查的工作步骤及主要工作方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执法检查组在正式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前,由组长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有关主管机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在地方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地方的执法检查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律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的情况,但不宜提出结论性的意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赴地方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再次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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