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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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筑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自该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进行房屋建筑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定;过去制定的有关房屋建筑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为准。本法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本法规定。

本法是1997年11月1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的一段时间以后再生效施行,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法律实施的必要准备工作,如法律的宣传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制定工作等,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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