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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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条是在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形成的。原第八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此,不属于“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构成,就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分别管理、分账保管作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的职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的职责。

因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未依法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行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处罚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进行处罚。

第一,对单位的处罚。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对个人的处罚。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个人的处罚,分三种:一是警告。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警告”的处罚。二是“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即暂停或者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三是处以罚款。稽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痈涸鸬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稳嗽薄安⒋θ蛟陨先蛟韵路?睢薄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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