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百里学派

伊斯兰教法学派。与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合称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创始人伊本·罕百勒。该派主张创制教法必须严格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并认为广泛搜集圣训,可作为教法的补充;不反对“公议”原则,但以运用先知门弟子已有的“公议”为限;认为“类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解决诉讼问题的权宜之计;反对按个人见解创制新法例。在解决经训及前人案例中所未有的教法问题时,主张承认事件属性的现状,不论其合法或非法,在未发现否定的根据时,则维持其现状不变。即所谓“伊斯提斯哈卜(Istshāb)”原则。

由于该派被认为执行教法要求过严,引起其他学派的不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拉迪也对其活动采取限制措施,以致影响了该派在伊拉克一带的传播。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基本上奉行哈乃斐派的教法主张,该派影响仅局限于阿拉伯沙漠地区。14世纪,著名学者伊本·太米叶继承罕百里学派教法学思想,反对苏非主义和外来文化对伊斯兰教的影响,提出“回到古兰和圣训中去”的口号,为18世纪出现的瓦哈比派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瓦哈比派在阿拉伯半岛得势后,积极推广罕百里学派的教法主张,使该派又在阿拉伯半岛恢复了活力,并对外界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产生了影响。

该派主要代表著作有伊本·罕百勒收集、其子阿布杜拉裒辑成书的《穆斯奈德》,艾卜·伯克尔·赫拉勒编著的《大会》,欧麦尔·赫尔基根据《大会》缩写的《教法捷要》以及麦格迪西所作关于《教法捷要》的注释《穆格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