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

使用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使用者(通常是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经济报酬的一种方式,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非人身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也称稿费。

中国古代,有些作者在应约为他人写稿或其作品由他人发表时,也能取得一些报酬,称为“润笔”。书籍成为商品后,印刷出版者也要付给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报酬。这些可说是稿酬制度的萌芽。近现代有了版权保护制度,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中国,支付稿酬的办法一般采取抽版税(即按每种书的印数计算出总定价抽取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付给该书作者的稿酬)或卖版权(即作者将作品的版权卖给出版者,出版者一次付酬后不再付酬)的方式。 但稿酬数额大多无统一标准,由作者和出版者自行签订合同,决定支付稿酬的方式和金额。

社会主义国家,大都由国家制定稿酬条例,规定付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稿酬一般尚沿用抽版税方式,但废止了不利于作者的卖版权的办法。1953年开始,出版社学习苏联,采用按印数定额支付稿酬的方式,即按书稿的不同性质和质量,规定每1000字的稿酬金额,同时规定若干印数为一个付酬定额(如有的书以1万本为一个定额,有的以2万本为一个定额),印数在一个定额以内的付给作者以一个定额的稿酬,两个定额以内的付两个定额的稿酬(余类推)。1958年10月,文化部颁发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由政府第 1次正式颁布的稿酬制度。《规定》以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方式取代了不尽合理的定额稿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是以每 1000字为计算单位的字数稿酬(诗歌按行数、画稿按幅数);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总金额的百分比计算(例如印 1万册付基本稿酬的5%作为印数稿酬),印数愈多,则印数稿酬的百分比相应递减。初版书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再版书则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这个办法到1961年改为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文化大革命”中,则完全停止支付作者稿酬。1977年恢复支付基本稿酬,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发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又恢复使用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相结合的方式。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基本稿酬比1980年的规定提高了一倍,印数稿酬也作了调整,较为有利于学术著作的出版。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