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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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案例

【案例】物上代位规定适用理赔案

1999年3月,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4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同年12月10日,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系张某的堂兄,持有合格驾驶执照,也不幸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决定按照推定全损处理,并向张某赔付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张某为了打捞堂兄尸体,与其朋友李某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负责打捞汽车和死者尸体,李某获得残车并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李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此事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有权索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第三,李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如果要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补偿李某一定金额。

本案涉及物上代位问题。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地地形险要,车辆难以打捞,保险公司做出推定全损,并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

但是,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并且,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按推定全损对车主张某给予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不符合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李某获得该车是有偿的,保险公司如果要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给予李某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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