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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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权的分类

股东财产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股东署名权。

股东署名权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这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或持有的股;。份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因为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并享有由股权带来的财产利益,所以股东署名权虽然具有人身权的性质,但更多地应属于财产权的范围。《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所有除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而不仅指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140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转让自己股票的,“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发给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请求权。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凭证,《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至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公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对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盈利且达到可以分配利润的条件,股东享有请求依法分配利润的权利。公司应当将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股权转让、处分权。

股权转让、处分权即公司成立且股东获得股权后,股东享有依法转让或处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并从转让或处分股权的行为中获利的权利。

(5)优先权。

由于优先权的规定是基于对人合性公司中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考虑的,而我国的两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仅在第35条、第72条和第73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定了优先权,而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包括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和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是指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是指公司股东自愿或被强制转让其出资给第三人时,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较第三人优先受让该股权的权利。

(6)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通过清算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还有剩余,股东享有请求分配这些剩余财产的权利。

(7)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

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之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为基于股东资格可以享有股权带来的财产权益,所以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应属于股东财产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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