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标方式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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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 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等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前期土地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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