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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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税额是 增值税还是 营业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抵扣联的税额是不是可以全额抵扣?在报税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是否需要专管员的盖章?收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之后应该做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 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具体相关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税额是营业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可以按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对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明确文件规定,对企业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企业注销时将库存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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