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收取的培训费可否按3%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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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按照保监局对保险行业的要求所有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我单位是否可以把培训费收入单独核算后按其他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进行缴纳,如果可以是否必须申请领取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您公司将培训劳务分别核算,可以按照文化体育业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从高适用5%税率按“金融保险业”项目计缴营业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单位税务登记业务范围栏有培训业务,则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即可申请领购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如果税务登记证业务范围栏没有此项内容,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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