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不是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原料已交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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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燃料油为原料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燃料油(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连续生产汽柴油和液化气,请1、因商业企业不是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原料已交的消费税?2、抵扣时应当提交那些证明?3、用于液化气的原料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已经抵扣的,如何计算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 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 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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