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华侨还能不能扣除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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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用了几位归国人员,他们在保留了外国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还持有了身份证和城镇户口,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他们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符合华侨的界定。但他们又缴纳四金,还算华侨吗?在计算 个人 所得税时,可以同时扣除华侨的附加费和四金吗?

  您公司所聘用归国人员,在国内已取得身份证和 户籍,且已参加国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尽管仍具有境外居留权,从其在境外居留时间上来判断,可能已不属于华侨身份,不应享受附加费扣除2800元的待遇,其缴纳的“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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