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糖生产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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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生产白糖的原料是甘蔗,每年甘蔗成熟后糖厂开始生产,生产期一般为2—5个月不等,云南今年是百年一遇的特大干旱,有个别糖厂的生产时间不到2个月,生产期间一般工人的工资可以达到2千以上,单位按照《个人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停产期间放假2-4个月或检修设备2—4个月,放假期间一般工人的工资在2百元左右,检修设备期间一般工人的工资在7百元左右,全年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全年平均下来很难达到上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数。是否可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特定行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计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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