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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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财税[2006]10号中认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条例25条明确讲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财税[2006]10号关于“免征”的说法是与条例的表述是不一致的。请问,本质上有区别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基本保险费等“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个人所得(收入)的计算口径,单位替个人缴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个人收入数额。我们与财政部研究财税[2006]10号文件时,为便于基层征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具体操作,采用了另一种表述方法,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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