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违法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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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 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唯一合法的统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管辖。”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按照统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关系,分工立案。”这一条说明,哪里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就由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来管辖。也就是说,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原则上由直接授予 统计调查任务的县统计局负责,如果发生争议,可向上级统计局请示决定。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或分工范围的案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有权立案查处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有权立案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国家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上级统计局有权纠正下级统计局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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