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处罚应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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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一)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统计行政处罚涉及被处罚者的权利,应当采取法定原则。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统计法律规范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一项特定的行政权利,除由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主体只能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即各级统计行政机关。(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是无效的、违法的。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来说,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所谓公开,就是不加隐蔽。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其基本特征,一是防止偏听偏信,二是举行公平的听证。公开原则,是指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广大公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开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应当是公开的、开放的。要坚持统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除要求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对被处罚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案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外,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统计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及轻重减免条件,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或者较重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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