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统计局是否具有统计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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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否包含地区统计局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地区行署虽不是一级政府统计机构,但从我国立法、司法的惯例和《关于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暂行规定》的立法意图来看,是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履行行政职能的,因此,行署所属的地区统计局完全有权行使其作为政府统计机构所享有的一切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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