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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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来源

在当前,主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除了上述的理论推演之外,更有力的论据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具有无可争议的、多方面的制度来源,或者说已有诸多有效规范。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来源有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前者是直接的强渊源,后者是间接的弱渊源,两者共同组成相对独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

国内层面的制度渊源,又有实体制度渊源与程序制度渊源两大类。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专门司法解释,等等。

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主要由WTO法构成,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反倾销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条款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等。。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判例,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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