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资格主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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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资格做了严格规定
一是非本案的调查人员。这是《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资格的最低要求。即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不是本案的调查人员,不论是否与本案调查人员在同一部门工作,都可以充当本案的听证主持人。
二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关于何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上,“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包括:(1)听证主持人同时是本案的受处罚人;(2)听证主持人虽然不是本案的受处罚人,但是与本案受处罚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人;(3)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受处罚人及共同违法行为的人近亲属;(4)听证主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如同学关系、婚姻关系等,足以影响本案听证程序的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