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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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内容如下: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监督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保护。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除了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还必须有权监督他们。宪法的规定体现了这一主权在民的思想。人民监督代表是通过选区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来实现的。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主要是看代表是否认真履行了代表的义务,是否忠实履行了代表职责,认真负责地行使代表权力。

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的罢免要求。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到选区主持投票。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代表时,允许被罢免的代表口头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应当印发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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