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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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委员长会议工作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委员长的工作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其工作具有日常性、经常性的特点,需要有专人主持其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全国人大选举的全国人大常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因此,主持常委会工作是其应有的职责。主持工作包括召集常委会会议、主持常委会会议和会议之外的日常工作。尽管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但并不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常委会是一个权力集体,集体行使职权,在表决中,委员长也只有一个投票权。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二、委员长会议的工作职责

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中包括: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的重要日常工作等。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包括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机关建设等。此外,委员长会议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向常委会提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等。委员长会议的工作应当处理好同常委会的关系,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委员长会议只是常委会内的一个会议主持机构,不能行使常委会的职权。委员长会议处理的事务是常委会运转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性、具体性的工作,不能超越其职责范围。由于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人员都是具有影响力的领导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把委员长会议看成是领导常委会的机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这种理解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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