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责任。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个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人民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服从人民自己的意志。因此,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公民不仅必须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还要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国家的统一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维护国家的统一是每个公民所必须承担的神圣职责。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已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国家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每个公民都必须维护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

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为了防止国内外阶级敌人窃取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机密,保卫国家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进行,宪法规定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包括爱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包括遵守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任何公民都必须维护,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国公民的光荣义务。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依照法律纳税

税收是国家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是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方式。中国的税收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政权建设,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和保卫人民的胜利果实。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的种类和纳税办法,由有关的法律、条例等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见税法)。

此外,公民基本义务还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劳动和受教育两种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