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

可据以听到声音、看到图象的录音、录象,以及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和材料。又称音象资料。凡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即成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引进诉讼领域的结果。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中的独立证据,它不是物证,也不是书证,却兼有书证和物证的共同特征。

在许多国家中,视听资料都被作为证据方法采用。1968年10月英国修改、通过的《民事证据法》第 5条规定,电子计算机提供的陈述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见证据)。其他条款中还规定电子计算机输入、贮存的资料,“收录的声音或资料”,“复制的唱片、磁带”,都可以作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5条,也规定了视听资料是证据中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刑事诉讼实践中,视听资料也作为一种证据使用。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