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物权的一种,指所有人依法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并确认一定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赋予这种占有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之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要进行生产和生活,总要占有一定的物质资料。原始社会“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2页)。所有权制度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不同的社会里有不同的所有制,就有不同的所有权制度。奴隶社会所有权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奴隶被当作物,当作所有权的客体。罗马法就是这样规定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就象在一切古代民族中一样,人(作为奴隶)是私有财产的对象”,“这决不是罗马所特有的事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封建社会的所有权制度与身份制度、封建等级和封建家长制度结合在一起,其中心就是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占有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了《人权宣言》所提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明确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并规定了对于所有物的添附权,即物的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因天然或人为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法国民法典狘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9810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范云浜螯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8039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资本主义国家关于财产的民事立法有广泛影响。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随着所谓“私法的公法化”,一些国家的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客体、所有权的行使等作了某些限制,甚至实行了某些国有化措施,所有权已不再是绝对无限制的权利,但是这并没有改变私有财产的实质及其资本主义性质。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才真正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并使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不断增长,成为不断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物质基础和源泉。

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即其客体总是物;其权利主体(所有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包括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所有人不待他人的积极协助就能实现其权利,义务主体的义务则是不干涉所有人行使其权利;所有权还有追及效力,一般地说,所有物无论流落至何人手中,所有人都可追及主张其权利。这使所有权同债权、知识产权等区别开来。所有权是最主要的基本的物权。在物权中,所有权是自物权、主物权,又是唯一完全的物权,这一切又使所有权同其他物权区别开来(见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

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占有

指事实上对物的控制和管领,所有人有权占有所有物,但是非所有人占有所有物的情况也是常见的,例如租赁、质押、借用、保管、运输等,所有物都由他人占有,其中凡合法占有,都受到法律保护,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对不法占有人,则要根据其占有是善意或恶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返还占有和赔偿损失。

使用

指按照物的性能加以利用。使用必须是:

(1)按照物本身的自然性能和经济性能进行利用;

(2)不改变、也无损于物的本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有人对所有物有权加以使用。但是非所有人享有使用权的也很常见,例如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就包含有使用权;承租人、借用人等也有权使用标的物。

收益

指收取物所产生的果实或利益,在法律上也叫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物由于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收益。但收益的产生必须无损于原物,同时又须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新物。例如土地上收获的稻麦,牛羊的奶等。一般地说,天然孳息应归原物所有人或孳息产生时的合法占有人取得,而对为此提供劳力、资金的人,应偿还其费用。法定孳息指不是物本身自然滋生出来,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履行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地租来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土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90页)。在阶级社会里,法律规定剥削收入为合法收益。社会主义社会也有法定孳息,但是性质完全不同。法定孳息归所有人取得,有时也归非所有人如典权人、善意占有人取得。

1949年华北解放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处分

指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决定。例如对物的消费和改制,所有权的让与和抛弃,转让占有、使用等部分权利(如租赁和借用),以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都属处分。处分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进行处分的情况,如对留置物的处理,就可由债权人依法实行。

各国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规定,有的为“占有、使用、处分”,而在使用权中包含了收益;有的为“使用、收益、处分”,而将占有或占有权另作专门规定;总之,都离不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反映不同所有制的不同要求,具有完全不同的经济内容,体现不同的阶级关系,遵循着不同的法律原则,使各种所有权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所有权的分类

在不同的国家里,按不同标准对所有权作了分类。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按所有制性质和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体劳动者所有权以及其他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分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生活资料所有权。

将财产所有权区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是一种传统的分类方法,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直到现代仍有重要意义。例如对不动产的取得、占有、转让、设定抵押等,往往要有专门的规定。对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事实,动产和不动产也有区别。区分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还有利于在国际私法上确定准据法的适用和在民事诉讼中确定民事审判管辖。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