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

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简称被告人。刑事诉讼是围绕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展开的。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复杂:首先,他是一方的当事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赋予他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其次,他对于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最了解,因此他的陈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再次,他可能是科刑的对象,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审讯,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其自由。

在封建专制国家中,被告人被视为罪犯,受到严刑拷问,基本上没有多少诉讼权利。只有当被告人是封建贵族时,才能享有一定的特权(见八议)。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从保护“人权”出发,在一些重要的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例如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规定:对被告人不得科以过多的保释金、罚款,不得滥施酷刑。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禁止在逮捕时施行残酷行为。还规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才能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都赋予被告人以辩护权及取得律师帮助、最后陈述、申请回避、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还规定,被告人享有由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受小陪审团审讯、与对方证人对质、按正当法律程序公开迅速审判等诉讼权利,并不得强迫犯罪者自证其罪。《日本国宪法》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作了具体规定。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规定刑事被告人(包括受审人、被判刑人)享有辩护、委托辩护人、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最后发言,及对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控告和申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申请回避、提起上诉、要求再审的权利,以及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聋哑被告人受讯时,享有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进行帮助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被告人应尽的诉讼义务,例如: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应当遵守法庭秩序等。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以保证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