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族游牧宗法封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牧区实行的属于早期封建制类型的社会制度。即在封建社会内保存氏族部落组织残余的一种制度。早在16世纪末,哈萨克人及其分布的地区已分为大、中、小三“玉兹”(部落联盟)。18世纪中迁入中国的哈萨克族主要是大玉兹和中玉兹的部落,前者在伊犁地区放牧,后者在阿勒泰、塔城地区放牧。当时的统治阶级(部落头人、宗教上层、大小牧主)通过霸占上等牧草场和大量牲畜,对牧民进行残酷剥削。普遍的剥削形式是无偿劳役,如为牧主照顾牲畜、接羔、割草、擀毡等等。这种劳役被说成是“氏族互助”。“阿乌尔”(公社)是氏族部落组织的基本单位,牧民的生产活动都以阿乌尔为单位进行。在阿乌尔中既有牧主,也有牧民,有时还有奴隶。贫苦牧民因缺少牲畜,生活艰难,就得投靠拥有众多牲畜的牧主。一个阿乌尔只有一个牧主作为阿乌尔巴什(阿乌尔长)。阿乌尔的名称通常用阿乌尔巴什的名字命名。阿乌尔内贫苦牧民与巴什的关系,是一种封建依附关系。哈萨克族信仰伊斯兰教,而宗法封建制常和宗教特权相联系,因此牧民们的宗教负担很重。牧民需将农业收成的1/40上缴,叫做宗教农业税(吾受尔),有羊40~100只的上缴一只,100以上的交二只,不满40只的按1/40的比例缴纳,叫做宗教畜牧税(“扎卡特”)。每逢节日、婚丧、割礼,也需向“毛拉”(伊斯兰教宗教职业者)缴一定财物。哈萨克族的习惯法也是反映宗法封建关系的一面镜子,如氏族复仇(见血族复仇)、巴兰托(驱赶牲口)、族外婚(见外婚制)等。按照习惯法,某一氏族的成员被另一氏族的成员杀死,死者的氏族必须为死者复仇。打死人的要偿命,后来实际上只用牲畜抵偿命价,命价由凶手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负担,这就是氏族复仇。巴兰托也是氏族复仇的一种形式,即氏族间为争夺牧场彼此不断地驱走他人的牲畜而发生冲突。复仇原来按法官判决和长老的命令进行,后发展为任何受害者或不满者都可集合一帮骑手,攻击仇人的住处,驱走其牲口,对方也作出相应的报复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此习俗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