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

中国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结算工作正常进行的制度。通常包括管理权限、安全管理、结算纪律、工作责任和奖励处罚等。

结算管理权限

结算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中统一,就是集中结算制度的制定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结算制度,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统一结算制度作出补充规定,制定单项办法,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转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分级管理,就是确定各家各级银行管理结算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全国,其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专业银行总行负责全国系统内,其分、支行负责本地区系统内的结算组织、管理、协调和裁决工作。

结算安全管理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和信(电)汇的办理实行分柜并由专人管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由结算专柜或专人办理,坚持先由存款专柜将单位的存款或向个人收妥的现金转入保证金专户,经专人复核后,结算专柜才能签发;信(电)汇必须由存款专柜先从单位的存款帐户支付资金或向个人收妥现金,并经专人复核填制联行报单。

(2)对结算款项支付的审查。对收款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信(电)汇款项的解付或转汇,必须由应解汇款专柜或专人办理,按照结算制度规定严格审查,并审核收款人的身份证件,经专人复审;支付支票款项要在认真核对支票号码确属本行发售给该帐户的支票,审核印鉴与预留印鉴相符,经复审无误后,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3)有价和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的管理。其调入、调出和领用都要有专人经管,做到手续严密和责任明确;调入和买进以及未用的要入库专门保管,使用中未用完的在营业终了时也要入库(柜)保管;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和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登记簿,有价结算凭证按凭证种类及票面金额立户,重要空白结算凭证按品种设户并以一本(或一份)一元为记帐单位,同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要经常进行帐实核对,保证帐上数字与实际凭证的数字相符,做到有价结算凭证与登记此项凭证的帐簿分别管理,重要空白结算凭证与签发凭证的有效印章分人管理,与签发凭证所使用的密押或压数机分人管理。

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1)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3)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4)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不准无理拒付货款和无故拖延付款。

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1)不准压票和随意退票;

(2)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

(3)不准签发未收妥款项的银行汇票、本票;

(4)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

(5)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6)对托收承付结算,银行不得受理无理拒付和自行拒付退票,单位帐上有款不得拖延扣款;

(7)对商业银行汇票,银行不得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已承兑的承兑人在到期日不得以交易纠纷或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

结算工作责任制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

(1)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2)托收承付结算,由于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人,影响收款人收款的,由付款人担负逾期付款责任;

(3)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而造成后果的,由其自行负责。

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1)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应按存(贷)款利率向客户计付赔偿金;

(2)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向有关的客户或银行计付赔偿金;

(3)因工作差错或违反规定发生错付而被冒领的,如造成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

结算奖惩制度

通过考核评比,对结算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通过经常性结算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和银行,要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