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

即由著作人提供作品,由出版人复制发行的合同。它是保证原作品通过印刷、照像、复印等复制方式出版,并实现著作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形式。早在欧洲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中提出天赋人权、言论出版自由口号后,出版权与著作权的概念就相继出现。作者要求法律保护著作权,出版商也要求改变封建的特许印刷出版制度,通过立法保障他们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并获得利益。出版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版合同往往成为保障出版商获取巨额利润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有计划地通过订立出版合同,刊印发行各种作品,在实现国家的宣传教育工作方针与任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同时,保护作者和出版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出版合同依合同内容,有预约合同与正式合同之分。预约合同是在著作人尚未完成作品、甚至还未开始创作的情况下订立的,属约稿合同性质,其基本内容是双方就作品的名称、内容、字数、交稿日期与方式、违约责任与处理办法等进行初步商定。正式合同是典型的出版合同,是双方就作品出版有关的权利、义务作出全面规定。著作人应将作品的出版权转让给对方,按约定期限提供作品,保证它的印行。著作人不得将同一作品再行交其他出版单位复制出版。但在出版方不能依合同约定出版或再版作品时则不受此限。出版人应保证作品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日期出版;应尊重作者对出版著作提出的再版、停止印刷或绝版等意见。当前中国关于书籍稿酬的计算,实行出版社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办法。基本稿酬根据著作的质量分别规定几种不同的标准。印数稿酬依照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低于基本稿酬,实行累进递减办法。作品再版时,出版方还要向作者支付印数稿酬。出版方从作者取得著作的出版权后,就可将作品刊印发行,取得经营上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