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

中国的少数民族。(见彩图)自称“牡”、“蒙”、 “摸”、“毛”,有的地区自称 “嘎脑”、“果雄”、“带叟”、“答几”等。历史上曾按其服饰、居地等方面的不同,在“苗”字前面冠以不同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照苗族人民的意愿,统称为苗。人口为5030397人(1982)。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云南、四川、广西、湖北、广东等省、区。在黔东南和湘鄂川黔的交界地带(以湘西为主),有较大的聚居区。在广西大苗山、滇黔桂和川黔滇交界地带和广东海南岛也有小聚居区。其他地方的苗族则与其他各民族杂居。苗族村寨少则几户、十几户,多则百户、千户。居住环境各地差别较大,多为山坡地或较平坦的山脚,也有高寒山区。由于苗族人民依山傍水为家,因而居住区往往雨量充沛,气候温和湿润,适宜农作物和经济林的生长,并有丰富的矿藏资源。

苗族 苗族姑娘

苗族使用苗语,属汉藏语系 苗瑶语族 苗语支。由于长达几千年的迁徙,住地分散,故苗语逐步分成三大方言,即湘西(东部)方言、黔东(中部)方言和川黔滇(西部)方言。此外,川黔滇方言内部又分7个次方言。有些杂居地区的苗族,讲汉语、侗语、壮语等语言。建国前,苗族没有统一的文字,虽有一些外国传教士创制的拼音字母,也仅在部分地区使用。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于1956年组织汉、苗语言工作者创制或改革了4种方言的拉丁拼音文字,现正普及使用,受到苗族人民的欢迎。

族源

苗族是中国历史悠久的古老民族之一。早在4千多年前,从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以及长江中游以南地区,居住着许多氏族和部落,其中史籍称为“南蛮”的氏族或部落里就包括有苗族先民在内。有人认为古史传说时代的蚩尤为今日苗族所尊奉的始祖,故与苗族可能有亲缘关系。有人认为古代三苗与苗族有渊源关系。有人则认为今日之“苗”可追溯到古代的“髳”人。此外,还有兜说、夜郎说、巴郡南郡蛮说、槃瓠蛮说、武陵蛮说等。近年来,有人提出传说时代的蚩尤、唐虞夏时代的三苗、殷周时代的髳、春秋战国时代的荆蛮、秦汉时代的黔中蛮或武陵蛮,都包括有苗族先民在内,可能是苗族先民在历史上不同时代的不同名称。诸说至今尚无定论。但是,苗族先民自汉代以来所居住的湘西沅江流域、鄂西清江流域、黔东南清水江流域等武陵郡地区,至今仍是苗族的聚居区。历史上称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为“黔中蛮”或“武陵蛮”(五溪蛮)。“武陵蛮”中有苗族的先民在内,已有足够的史料可以证实。这一点各家均无疑义。

根据史籍记载和传说,苗族先民早在殷周时代已在今湖北清江流域和湖南洞庭湖一带生息。约在春秋战国时期,在巴蜀、夜郎以及荆州都有苗族先民活动。秦汉时,大部分苗族先民已在武陵郡、牂柯郡、越巂郡、巴郡、南郡等地区定居,小部分继续迁徙到今黔东南都柳江流域。嗣后,由于战争、饥馑、疾病流行、生育繁密、农田丢荒等原因而不断迁徙。这给苗族的广泛分布、方言和习俗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社会历史变迁

苗族度过了漫长的原始社会。以树叶为衣,以岩洞或树巢为家,以女性为首领的情况,在苗族古歌中有大量的反映。从一些地区的亲属称谓制度中,还能看出从母权制(见母系氏族制)过渡到父权制(见父系氏族制),从血缘婚(见血缘家庭)到对偶婚(见对偶家庭)的演变痕迹。秦汉以后,封建王朝在大多数苗族地区建立郡县,实行“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的羁縻政策。铁器和生产技术的传入,推动了苗族经济的发展。五溪地区的少数民族已开始从事农业生产,掌握了用木皮织绩和以草实染色的纺染技术,出现了产品交换;但氏族首领与人民处于平等地位,生产力水平低下,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

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武陵地区的农业生产已相当发展,冶铁和采炼朱砂、水银等技艺也日益提高,用剩余农产品和手工制品来交换食盐的贸易市场逐渐形成。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苗族的原始社会开始逐渐解体,原来由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公社,已逐渐发展为地缘关系的农村公社。唐宋年间,苗族逐步进入阶级社会,农村公社的首领已有了土地支配权。汉族的封建经济,通过汉、苗等民族间频繁接触,推动了苗族封建社会领主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些“蛮酋”、“蛮帅”成为世袭的“土官”,领有大量的土地。在这些“土官”境内的苗民沦为农奴(称为“田丁”),耕种着领主的土地,交纳租赋和服无偿劳役,并须参加领主间的械斗,为其卖命。这时,苗族地区的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黔东南和桂西北已“稻粟再熟”,湘西地区也已存粮有“三年之积”,畜牧、纺织、蜡染、冶金等生产也发展很快。云南和贵州罗甸地区已用海贝作货币流通。

南宋王朝由于政权不稳,开始用官职来笼络各族首领,以加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许多土官都受到封赏,后来成为大大小小的土司。元、明时期,苗族地区封建领主经济已相当发展。明朝中央政府于弘治十五年(1502)在湖南城步苗区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其他地区也开始派遣流官,对土官进行监视。苗族地区地主制度的兴起,又使以领主制度为经济基础的土司政权受到削弱。封建王朝对土司的限权,使土司制度走向衰落。到明末清初,苗族一些地区开始改土归流,使地主经济得到顺利发展。但湘西的腊尔山区、黔东南雷公山区和古州山区,仍处于“无君长,不相统属”状态,被封建王朝统称为“生界”。其社会发展仍处于农村公社末期,仍由“榔”、“款”的首领管理。“榔”、“款”,南宋时称为“门款”, 清代称为“宰款合榔”、 “合款”或“门款”等,在历史上可能在苗区普遍存在。集一村或数村为小款,数十或数百村为大款。有公众制订的“款约”或“榔规”,对内维持社会秩序,保护个人和公共财产;对外互相支援,合力对付其他民族或官兵的来犯。各级首领皆由公众推举产生,拥有处理纠纷、作出裁决、主持祭祀、指导生产和指挥作战等职能。这种社会组织,一般即视为魏晋以来苗区由原始氏族转变为农村公社产生的,至明末清初,在“生界”苗区,仍保留下来。当时,黔西和滇东北的苗族人民则大部分是彝族土司的农奴,人身依附非常严重。清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对封建领主制的瓦解和地主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对“生界”的武力征服,造成了苗族人民大量伤亡,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产力。随着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兼并和财富的集中日益加剧。乾隆年间,湘西已出现拥有一、二千石谷子的大地主,至嘉庆年间,已出现了七、八千石谷子的大地主。封建领主制到这时才基本上消灭。

反帝反封建斗争

历史上,苗族人民多次掀起反压迫、反剥削的斗争。东汉建武年间(公元47~49),武陵地区各族人民在渠帅相单程领导下反抗封建王朝统治,打败刘尚、马援等进攻。元初二年(115),武陵、沣中、零陵等地各族人民掀起抗暴抗捐斗争。东汉末,武陵等地各族人民曾响应黄巾军起义。南朝宋元嘉十八年(441),天门、溇中等地各族人民,因徭赋过重而在田向求率领下起义。元徽二年(474),武陵溪西地区苗族人民在田思飘率领下掀起反赋役剥削的斗争。唐元和六年(811),黔州各族人民在蛮酋张伯靖领导下进行为时三年的反抗斗争。唐末以黄巢为首爆发了农民暴动,湘、黔、桂三省苗族人民纷纷响应,并配合黄巢起义军逼近桂林城。中和三年(883)到光启元年(885),武陵各族人民以雷满为首,先后攻占了朗州、衡州、澧州等地,赶走了唐朝官吏。宋初,溪州人民反刺史彭允林的暴政,攻下溪州城。元祐年间(1086~1093),湖南、广西的苗、瑶、侗族人民在杨晟台、粟仁催率领下,杀官吏、攻州城,迫使宋王朝对五溪郡县“弃而不问”。

元明清时期,苗族的起义斗争更加激烈。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贵州中路的苗族、布依族人民起义,攻克顺元路城。至元二十九年,湖南辰州苗族、土家族人民掀起抗元斗争。至正年间(1346~1349),湖南西部苗、侗、瑶、汉、土家等族 6万多人在吴天保领导下起义,攻占县城,并转战于今湖北、河南等省。嗣后,有不少苗族起义农民参加当时陈友谅领导的农民起义队伍,继续反元斗争。明洪武、 宣德、正统、正德、 嘉靖年间,湘、黔、川等地苗族人民多次掀起抗击明朝官军的武装斗争。清代苗族农民暴动规模更大,著名的起义有雍乾时期(1735~1736)贵州古州包利、红银等领导的大暴动,清王朝调用了 7省兵力才镇压下去。乾隆六十年(1795),黔东、湘西等地苗民在石柳邓、吴八月等领导下,组织苗、土家等民族掀起了声势浩大的起义,提出“穷苦兄弟跟我走,大户官吏我不饶”等口号,并与白莲教起义相呼应,牵制清军7省兵力,给清王朝以沉重打击。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苗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增加了反帝反殖民主义的内容。道光三十年(1850),黔东南苗民保禾、高禾起义被镇压后,于咸丰五年(1855)又爆发了以张秀眉等领导的苗民起义,历时18年之久,势及黔、湘、 桂、川、滇诸省。这次起义, 与“教军”、“号军”和太平天国石达开部相互配合,沉重地打击了清王朝和帝国主义的势力,在中国近代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光绪十年(1884),法帝国主义侵略云南、广西等省,苗族人民为保卫祖国而投入抗法斗争。如黔南苗族反教会斗争、湘西苗族赴闽抗法斗争、云南文山苗族反法保卫边疆的斗争等。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苗族地区先后响应。不久,苗族人民还参加或支持护国军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斗争。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后,苗族人民的斗争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1926年,在毛泽东直接领导下召开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上作出了《解放苗瑶决议案》,号召苗、瑶族人民参加或组织农民协会。嗣后,海南岛吊罗山、母瑞山及黔东等地区都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红军长征经过湖南、贵州等省苗族地区,播下革命火种,苗族地区先后建立了武装,如黔西北的“苗民支队”、黔东的“边胞支队”等,直接打击了军阀和国民党反动武装。

文化艺术

苗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风格独特的民间文学和艺术。民间文学主要有诗歌和传说故事,多以口头传说流传至今。诗歌一般是五言体,间有七言体或自由体,只是讲调而不押韵,篇幅长短不拘,分别为古歌、理词、巫歌、苦歌、反歌、情歌和儿歌等。苗族的诗歌和古老的传说故事不仅提供了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学资料,也是研究苗族历史的重要参考资料。

苗族是个能歌善舞的民族,音乐舞蹈和苗戏等具有悠久历史。 史籍上早有男吹芦笙女振铃的记载。 苗族“飞歌”享有盛名,现已作舞台演唱或谱曲演奏。器乐分打击乐和管弦乐两类,以木鼓、皮鼓、铜鼓和芦笙最为驰名;此外还有芒筒、飘琴、口弦琴、木叶和各种箫笛。舞蹈有芦笙舞、板凳舞、猴儿鼓舞等,以芦笙舞最为普遍,技巧很高,深为国内外赞赏。(见彩图)

贵州苗族乐手吹奏芦笙 苗族姑娘在对歌

苗族的挑花、刺绣、织锦、蜡染、剪纸、首饰制作等工艺美术,瑰丽多彩。苗族的蜡染工艺,已有千年历史,驰名中外,现已成为中国出口工艺品之一。苗族的传统银饰多种多样,包括手钏、项圈、头饰、胸饰、银衣等,花纹雕凿精工,也享有盛名。(见彩图)

贵州苗族的蜡染图案 苗族妇女在刺绣 风俗习惯

苗族住宅因地而异。黔东南居民住木制平房和楼房。 楼房一般为两层,建筑形式多为 “吊脚楼”(即按山坡斜度竖桩,在桩上建筑),屋顶为双斜面。顶棚上层贮藏粮食、杂物,吊脚楼下堆放杂物或圈养牲畜。湘西和贵州松桃等地,采用木质结构、双斜面瓦顶或草顶平房,每幢3~5间,“偏厦”作灶房或牲口圈。过去,地主或富裕人家还筑有庭院,并砌高墙或石碉围护。云南文山地区苗族居民住宅的墙壁多用竹条编织、外面糊上泥土的方法建造,屋顶为平形草顶。昭通地区的苗族居民多住“杈杈房”,即一种用几根树干交叉搭棚,盖上茅草,用树枝或竹子编织、糊泥作墙的房屋。一般隔为两间,人畜各一。海南岛苗族住的是长而窄的茅草房,三间一幢,屋檐较长,檐下走廊是休息的地方。川南和黔西北的苗族多住土墙草顶或瓦顶的房屋。

苗族的芦笙舞

黔东南、黔南、湘西、广西大苗山及湖北、海南岛等地苗族,多以大米为主食,玉米、红薯、小麦为辅;滇东北、黔西北、川南等地苗族,以玉米、荞麦和土豆为主食。饮酒的嗜好十分普遍,凡遇婚丧、节日或亲友来访,都用酒招待宾客。

各地区苗族妇女服饰差异较大,式样约几十种之多,但大多数地区妇女穿大领对襟短衣和长短不同的百褶裙,有的长及脚面,有的短至腿根,仅七八寸长。湘西,贵州松桃、凯里,广西大苗山,湖北宣恩等部分地区苗族穿大襟右衽上衣,下着宽脚裤。湘西苗族的上衣无领,衣袖和裤脚绣有宽大花边,头缠格子布或青布头巾,戴耳环、项圈、手镯等饰物。苗族妇女的头饰式样繁多,挽髻于头顶,配上各种式样的包头帕,有的包成尖顶、圆顶,有的把头发绕在支架上高竖于头顶上,别具风格。她们的盛装以黔东南独具特色,把银饰钉在衣服上成“银衣”,头上戴着形如牛角的银质头饰,高达尺余。男子服装地区差别不大,上着大襟或对襟短衣,下穿长裤。滇东北、黔西北、川南交界地区的苗族男子,多穿麻布短衣或长衫,披着编有几何图案的披肩或羊毛毡。古代苗族男子都蓄长发,挽椎髻于头顶,插木梳或发针,戴耳环、手镯、项圈等饰物。至清代末期,他们已不再蓄发挽椎髻,有的改梳长辫子。

苗族青年男女婚姻比较自由, 男女青年通过 “游方”(黔东南)、“坐寨”(广西融水)、“踩月亮”(云南文山、楚雄)、“跳花”(黔中、黔西)、“会姑娘”(湘西)等社交活动,自由对歌,恋爱成婚。云南楚雄等地有“姑娘房”制度,以便择配良偶。也有父母包办婚姻的,一般通过亲友撮合,讲门当户对。苗族妇女有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特别在黔东南至今仍有保留。

苗族的家庭形式以一夫一妻制父系小家庭为主,财产由男子继承,主妇在家庭中享有较多的权力与地位。苗族有父子连名的制度(见父子连名制),无姓氏,后来有些地区已通用汉姓名。

苗族的节日很多,苗年(农历十月)在黔东南部分地区和广西大苗山地区比较盛行。但大多数苗族地区都过春节,也称“客家年”。踩花山或跳场,盛行于云南文山、楚雄及贵州贵阳、惠水一带。“四月八”是贵州贵阳地区苗族人民比较隆重的节日。惠水、龙里等地苗族人民每年还汇集于贵阳纪念传说中的古代英雄“亚努”。过龙船节时,沿江河地区的苗族一般都举行龙舟竞赛活动,(见彩图)以湘西和贵州最为盛行。 黔东南的“吃新节”与湘西、 黔东、川东南等地的“赶秋节”,是苗族传统的庆丰收节日。节日中有唱歌、踩鼓、吹芦笙、打秋千、爬杆、斗牛、赛马和各种体育活动,同时也是苗族青年男女社交“游方”的好时机。

龙船节赛船前苗族水手们喝酒壮行

苗族信仰万物有灵(见原始宗教)或多鬼神,祀奉祖先,崇拜自然,认为神灵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无论消灾除病或求子求财等都祈求神灵与祖先保佑。祈求消灾除邪时,由巫师驱鬼。祭神祭祖活动极为隆重,黔东南的“吃牯脏”(鼓社)、黔西北的“吃牛”、湘西的“还傩愿”、“椎牛”、“吃猪”以及“赶鬼”、“吃鬼”、“祭鬼”等活动,耗费很大。此外,对自然物(大树、怪石)或人造物(水井、板凳)的崇拜和祭献,以酒、肉、鱼、鸡、鸭、糯米等作祭品。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少数苗族群众信仰天主教、基督教等。

1956年召开的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宣告自治州正式成立 建国后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30多年来,苗族地区经过了民主改革、民主建政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苗族人民享有了当家做主的权利。从1951年至今,苗族地区先后建立了7个自治州和12个自治县。苗族干部大批地成长起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皆有苗族人员参加工作,有的区、乡两级干部,苗族干部几乎占一半以上。

生产建设、交通、文教、卫生等各条战线都取得了很大成就。工业从无到有,许多工厂包括现代化企业已在苗族地区兴建起来,产生了第一代苗族工人,并出现了象凯里、吉首等工业城镇。农业生产逐步实现机械化。由于电力的发展,给开发山区经济带来便利。交通事业发展迅速,不仅公路修筑到边远的苗寨,而且铁路也修到了苗寨。贵昆、湘黔、枝柳、黔桂等铁路干线的建成通车,对沿线苗族地区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文化教育事业方面,苗族地区除办了小学、中学,还办起了大学,已培养出教师、医师及语言、历史、文学、艺术、科技等专业人员和专家。各州、县都设有医院,基本上消灭了天花、疟疾等疾病。农、林、牧、副、渔各业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走上了迅速发展的轨道,人民生活逐年改善。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