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 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国际效力(见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3部分。国际管辖权仅指国际司法管辖权而言,不包括国际立法管辖权和国际行政管辖权。诉讼程序包括的问题有:

(1)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外国国家、外国元首、外国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权;诉讼费用担保和诉讼费用救助(指无力缴付讼费的当事人准予免缴);

(2)证据法则;

(3)外国法的确定及其适用;

(4)一案数诉,即当事人就同一请求标的在数国起诉时的法律上效果;

(5)作为临时保护措施的保全程序,如假执行、假扣押等;

(6)非诉讼事件处理程序;

(7)国际间司法协助,包括诉讼事件和非诉讼事件的文件通知和送达、询问证人、查阅书证和勘验物证的证据调查等;

(8)反诉。判决的国际效力是指一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此外,大多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将本属一国法院审理的争执交由仲裁机构解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仲裁方式日益为各国所乐于采用。因此,涉外民商事仲裁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被包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