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关税

保护关税的对称。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

在关税产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各国征收关税大都以积累财政资金为主要目的。到了现代,随着国内产业发展,税源拓宽,以及政府职能和税收调节经济作用的加强,关税的财政作用有所减弱。

实行财政关税,增加税收收入,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1)征收低税率进口税。低税率进口税有助于外国商品的输入,增加输入外国商品,是增加关税收入的基本途径之一。选择能够增加进口税收入的输入商品一般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课税商品应是需要大量进口的消费品以及工业原材料等;二是上述课税商品应当是国内不能生产而且没有代用品,只能依靠进口或国内虽能生产,但不能满足需要的商品。进口上述商品越多,进口税收入额越大。凡实行财政关税的国家,均不把进口税税率定得过高,以降低进口商品成本,增加关税收入。

(2)征收出口税。能够增加出口税收入的出口商品,一般应是生产技术水平高、工艺先进、价格低廉、质量好的产品,以及一国在国际贸易中拥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对这些产品征收出口税有着较强的财政效应。

实行财政关税的国家,在设计关税制度时一般都很注意研究关税的品目和税率限度,以减少因征收关税而引起的对本国经济的不良影响。

(1)为避免关税收入增加与征收费用同比例增加,税目设置多限于进口额较大的物品。

(2)考虑财政目的和其他目的,一些国家对奢侈品从重课税,对生活必需品从轻课税。

(3)为防止关税负担增加而影响或阻碍正常的经济贸易活动,关税税率的制定一般以不减少本国所需外国商品输入的数量为原则。

财政关税制度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进口税率过高,会形成关税壁垒,影响国家间的贸易关系;征收出口税,不利于提高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所以,进入20世纪后,一些主要工业国家都先后放弃了财政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