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地役

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根据条约所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享受通行权,或者一国根据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设防。前者称为积极地役,后者称为消极地役。

地役的概念来自罗马法,西方国家的民法均沿袭此项制度,应用在地产问题上,作为物权的一种。西方传统国际法采用地役概念,也是由于将国家领土比照国内法上私有土地财产的结果。实际上两者性质不尽想同。

(1)国际地役往往基于不平等的条约关系,不同于国内法上的地役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地役不应具有永久的性质,而且事实上也不具有永久的性质。

(2)国内法上的地役以土地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国际地役则否。

国际地役的概念在学说上一向是有争论的,国际判例在这个问题上也不一致,有的学者虽不排斥国际地役概念,但否定其永久性。目前的趋向是以条约权利代替国际地役概念,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只是一般的条约义务,不再是专门与土地有特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