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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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官、法学家。1578年任律师,1589年任议会议员,1593年任下院议长,1594年由伊丽莎白一世任命为总检察长,1606年由詹姆斯一世任命为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曾多次因普通法的地位与英王发生冲突。1613年被调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1616年又因王室特权而与英王对抗,并被免职。1620年复任议会议员,出任议会中反对派领袖。 曾被监禁9个月。1628年倡议向英王查理一世提出《权利请愿书》。主要著作有《英国法总论》4卷(1628~1644先后出版)。 他的法学中心思想是强调普通法在英国的特殊地位,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普通法就是理性的体现。在与詹姆斯一世发生冲突时,詹姆斯一世认为“国王保护普通法”,科克则坚持“普通法保护国王”,坚持国王应遵守普通法,仅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特权,而不能改变普通法或宣布法律上所没有规定的罪行,也不能审理任何案件。他还认为议会也应当服从普通法,普通法高于议会制定的立法,违反普通法的立法应被认为无效。他主张普通法应不断改变,但不能轻易改变,而应注意保持连续性。他的这些观点为当时英国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结成联盟,共同反对君主专制、建立君主立宪的要求,提供了法学上的论据,对英国法的发展也曾发生过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