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务合作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式。有两种基本形式:

(1)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即通过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实现劳务合作。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务合作都采用这种形式。

(2)单纯提供劳务的合作形式,包括向国外某项工程、某种专门的部门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专家、熟练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或代为培训技术人员,提供教师、厨师、会计师、烹饪技师、各种顾问等等。通常是通过聘请或招募的方式,并签订合同来实现的,应招人员称为合同工。

国际劳务合同,不同于国内的劳动合同,需经劳务提供国的有关单位或公司、企业和劳务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公司或企业之间,经过友好商谈,在前者同意为后者的某项工程、行业、企业或公司提供劳务后,由双方签订合同。

国际劳务合同应遵循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其内容和形式与其他合同的格式相似或相同。一般说来,劳务合同的内容包括:

(1)合同名称和本文前的有关事项。一般称“劳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烹饪技师合同”等;开头有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缔约日期和地点,序言。

(2)本文。是合同的中心内容,规定了有关的实质性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员的派遣,人员的更换和解雇,工作时间及假日,应负担的各种费用,基本工资和加班津贴,支付方法,税款,劳动保护用品,休假及长期工作奖金,因过失或违法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不可抗力,合同的转让,保密,解除合同,履约担保,在被诉国仲裁等。

(3)结尾。合同的生效、文字、签字等。根据劳务合作内容的繁简,劳务合同的条文多少也不相同。

目前,国际劳务市场十分兴旺,竞争激烈。发达国家,一方面大力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技术人员,并举办合营企业、承包工程;另方面,大力招募工资较低的亚、非发展中国家的劳工,从事各项繁重的工作,其中,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是世界上进口劳务最多的国家。发展中国家,70年代以来,劳务市场主要集中在出口石油的中东、北非地区和拉丁美洲委内瑞拉。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劳务合作都非常重视,无论劳务出口国还是进口国,几乎都为此制定了国内立法,设立了专门机构。劳务出口国,有的设立国营招工机构,在国外设立“地区劳工中心”、国内开办训练办公室和技术培训中心,允许外国公司设立招工联络处,和劳务进口国签订专门的劳务协定等;劳务进口国,则颁布专门立法,加强管理,限制进口,如利比亚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等,都颁布了有关的法令。在国际劳务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了新的劳务合作形式:企业移民,即组织本国人大规模移居其他国家,允许带去资本和多余的、过时的技术力量、机械和原材料等,换取外汇。但是在当前第三世界国家登上了世界舞台、社会主义国家不断发展壮大的情况下,国际上一切劳务合作都必须真正尊重国家主权,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