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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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实现税收职能行使国家征税权力而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

沿革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就建立起了相应的税务机构。到解放战争时期,为了统一解放区的税务行政领导,在1947年先后成立了东北税务总局与华北税务总局。随着辽沈、平津、淮海三大战役的胜利,中国许多大城市相继获得解放,为了保障革命战争与恢复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提出接管旧机构,建立新机构,暂时沿用旧税法,逐步建立新税制等重大决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同年11月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确定了税务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草拟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950年1月经政务院批准实施。中央财政部设税务总局;大行政区设税务管理局;省、直辖市设税务局;专区及省辖市设税务局;县、旗、市、镇分别设税务局和税务所等六级税务机构,均受中央财政部领导,总局以次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根据《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50年1月1日成立。各地也相继建立了税务机构。1958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撤销税务机构,“精简”税务干部,许多城市实行财政、税务、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合并,基层税务所并入公社财务部门,税务机构遭到极大削弱。1961年国家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建设方针后,税务机构相继得到恢复。但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税务机构普遍遭到冲击,并再次大撤并。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后,国家全面恢复了税务机构,增加了税务干部编制。1982年,国务院两次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1983年8月,国务院提出,地、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原则上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1988年12月国务院再次强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关系。同年,国务院行政机构改革,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1993年6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

职责

中国税务机构共设四级。即:国家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税务局;县(市)、自治县(旗)税务局。基层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按经济区划设置,作为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各级局都规定有具体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

①拟定和执行国家税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税收法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税制体系。

(2)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研究制定配套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搞活微观经济。

(3)研究提出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改革税收管理体制的意见,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

(4)负责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长远规划,编制和分配年度税收计划,组织收入,确保税收计划的实现。

(5)贯彻对外开放方针,研究拟定涉外税收政策和法规,根据国务院授权,同世界各国谈判和草签、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管理国家海洋石油开采作业税收,负责进出口商品工商税收。

(6)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7)加强全国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建设。

(8)做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干部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推动开展监察工作。

(9)研究社会主义的税收理论、税收政策,了解和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宣传税收政策法令,编辑出版税务报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方针和法规,全面领导本地区的税收工作,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处理有关事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法纪的有关税收措施,正确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监督检查本地区各部门和所属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地区工商各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两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上级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组织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确保税收计划实现;负责本地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指示;领导和管理所辖地区的税收工作,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组织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完成税收计划。

县(市)、自治县(旗)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和上级局指示,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基层建设,组织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完成上级分配的税收计划。

城市的税务局可根据行政区或行业,设立税务分局;县(市)、自治县(旗)税务局和城市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地区税源分布,按照经济区划,设置若干税务所,作为县(市)级局派出机构,直接进行税收征管工作。各级税务局可根据税收工作需要,经上级局批准,设置稽查队、组,检查站、室,治安派出所,驻厂组,发票管理所等。

国家税务机构还包括: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关税;财政部农业税征收管理局,负责管理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