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法

亦称“工场法”,即资本主义国家关于雇佣劳动的立法,规定工厂内部的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工资福利、集体合同、实施义务教育以及企业主对在生产中致残工人的物质责任、劳动保险等。

工厂法随着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建立而产生。它是资本主义国家迫于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在工人运动高涨的形势下制定的。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其后,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制定工厂法。瑞士和法国于1877年和1892年分别制定了《工厂法》,日本1911年制定《工场法》,于1916年正式实施。十月革命前俄国的几个重要的工厂法规是:1882年《雇佣童工、童工劳动时间和工厂检察机构法》;1897年的《劳动日法》;1903年《企业主对工人伤残的责任法》和《工厂领班法》;1912年的保险法等。美国的工厂立法,是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自20世纪初,一些国家陆续制订劳动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劳动法的情况更为普遍,原先工厂法的内容已为劳动法所取代。

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以调整劳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资本主义工厂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并不适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关系,主要由体现这些国家整个工人阶级利益的劳动法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