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税

封建时代欧洲基督教会向成年教徒征收的宗教税。要求教徒将各项收入的1/10缴付教会,作为维持教会活动、神职人员生活及举办社会救济之用。

基督教会在 4世纪以前并无主张或实行什一税的记载。自罗马帝国以基督教为国教之后,奥古斯丁(354~430)时代教会依据《圣经》中有以农牧产品的1/10属于上帝的说法,开始鼓吹征收什一税。 567年,都尔宗教会议首次将什一税列入教会法规。585年,第二次马孔宗教会议规定,凡不缴纳什一税的革除教籍。765年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以国家法律强制居民向教会缴纳什一税。779 年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规定缴纳什一税是每个法兰克王国居民的义务。10世纪中叶西欧各国相继实行。当时,什一税分大什一税(谷物)、小什一税(蔬菜、瓜果等)、血什一税(牲畜),税额往往超过居民收入1/10,由主教或修道院长支配。有些主教和修道院长将收税权出卖或转赠世俗贵族,但后来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和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宗教会议曾下令禁止。12世纪末起,商品生产与贸易逐渐发展,教会对手工业工匠收入及商人赢利也课以什一税。14世纪后,教会权势日降,居民抗税日增,各种平民异端运动也提出废除什一税的要求。但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产生的新教并未废除什一税。1563年,罗马教廷与日耳曼皇帝召开的特伦托宗教会议决议重申:教徒必须缴付什一税。17世纪,欧洲民族国家兴起,国家政权与教会在经济利益上发生矛盾,加以商品经济的发展,教会征收什一税已难实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废除什一税,欧洲其他国家也逐渐以其他税制代替什一税,英国则一直征收到193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