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氏族制

原始氏族公社的第二阶段。亦称“父权制”。它是继母系氏族制之后产生的社会制度。其存在时间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时代。父系氏族制形成的经济基础,一般表现为锄耕农业的发展,或由锄耕农业过渡到犁耕农业,或从动物驯养过渡到畜牧业。尽管不同地区的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同,如少数氏族部落不知农业和畜牧业,而是以渔业或狩猎生产为主,也同样会从母系制过渡到父系制。新兴起的畜牧业和犁耕农业,甚至捕鱼业和手工业(金属加工),必然使男子的劳动比重占优势,妇女所负担的家务劳动与其他生产活动分离开来,成为无足轻重的私人事务,从而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便发生变化。这一转变是从母系氏族制向父系氏族制过渡的关键。妇女的社会地位下降以及男子对妇女的奴役,便成为父系氏族制的特点。这一过渡产生了一系列变化:

(1)男子依靠新取得的社会经济地位,把妻子和子女全部留在自己家中,实现妻从夫居、子女从父居制。

(2)世系由按母系计算改为按父系计算。

(3)婚姻从不固定的易于离散的对偶婚逐步变成一对夫妇长久结合的一夫一妻制(见一夫一妻制家庭)。

(4)由于女子嫁到男方,便产生了彩礼和妆奁制度。

(5)财产由父亲传给子女。

(6)对男性祖先的崇拜祭祀,成为巩固氏族成员联系的纽带。

父系氏族是由若干家庭公社构成的。一个氏族或若干近亲家族聚居在一个村落或几个相邻的村落之内。父系家庭公社是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社会基本单位,包括同一祖先的三、四代的后裔。他们的土地和主要生产工具为集体所有,集体生产,共同消费。父系家庭公社初期,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家族长通过选举产生,一般为年事最长的男子,系生产的组织者。各氏族以本氏族长支的家庭公社的家族长为首,和其余的家族长组成长老议事会,由它决定氏族的内外事务。若干父系氏族组成一个部落。每个部落有一定的土地范围。全部落有一个议事会,由各氏族的氏族长组成。其中有些部落以长支的氏族长为部落酋长。

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后期,特别是进入铁器时代以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手工业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家长的作用和权力逐渐扩大,家长个人便企图成为家庭公社经济乃至公社财产的全权支配者。家庭公社的成员除了妻子、儿女之外,还包括非自由人。家长成为家庭成员、非自由人及一切财产的所有者和支配者。有的家长不仅对非自由人,甚至对妻子、儿女都有生杀之权。在古代许多民族中,父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的产生促进了父系氏族制的形成和发展。在家庭公社内部,小家庭开始建立其个体的经济和财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部门的分工,商品交换的发达,奴隶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力开始发生作用。奴隶的最初来源是部落冲突中掠夺来的俘虏。这种奴隶制的萌芽是在父系家庭公社的晚期发展起来的,属于家长奴隶制的范畴。

父系氏族制在向阶级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以父系血缘维系为特征的氏族逐渐瓦解,血缘部落向地域部落转变。部落酋长原先是军事出征的指挥者,随着战争的频繁发生,变成了专职的军事首领。强大、善战的部落在能力卓越的首领指挥下,往往征服其他部落。相邻的部落由于战争的需要,便结成部落联盟,有一些部落联盟相当持久,在历史上起过重大作用。父系氏族制随着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和国家的产生而告终,但父系氏族制的残余和躯壳,在阶级社会中继续保留了很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