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

中国封建刑律对于 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的制度。对于这些权贵人物来说,就是一种特权。

八议包括议亲、 议故、议贤、 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议制度起源于周代。《周礼·秋官·小司寇》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 辟即法, 八辟即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秦用商鞅变法,强调“一赏、一刑、一教”,“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因此没有在刑律上对特殊人规定特殊照顾的八议制度。汉承秦制,也没有八议制度,但有对高级官吏犯罪给予特殊照顾的事例。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书·高帝纪》)。以后在宣帝、 平帝、 光武帝时都有类似诏令。东汉时屡有八议的议论(《九朝律考》)。在律典内明文规定八议,是从魏开始。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宋、辽、金、元、明、清都有八议。但各朝规定不尽相同。大体说来,隋较唐宽,宋抄袭唐,明、清则转趋于严。唐、宋的君主比较重视八议的规定,为的是防止人们“有轻吾爵禄之心”(《宋史·刑法志》)。唐贞观二年,岐州刺史郑善果犯罪拘囚,太宗提出善果的官品不低,不应与诸囚为伍,并要求自今三品以上犯罪听于朝堂俟进止。宋政和间有品官犯罪、不得和常人一样加讯的诏令。 明、清则不同。 清钱大昕《十驾轩养新录》载:“明名例律虽载八议之条,乃戒治狱官勿许引用”,《大清会典》有“八议之条……不可为训”的话。清雍正六年三月,世宗给内阁的谕旨说:“八议之条……我朝律例虽仍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行者,盖有深意焉。”所谓深意,实际是要求显贵率先奉法,一切听命于皇帝。历史表明,在封建国家发展的过程中,王权伸张总是通过剪除或削弱权势炽盛的达官显宦来达到的。封建末期的明、清王朝,要竭力巩固君主专制权力,因此不重视以维护达官显宦为目的的八议制度,是很自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