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规程

国家为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西方国家的安全技术规程

事故报告制度最早开始于19世纪中叶。英国1901年《工厂和作坊法》就有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1912年,美国劳动立法协会拟定的事故报告草案,后被大多数州所采纳。英国1937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在工厂或工场内,被雇者因伤致死或因伤在3日以上不能得到全部工资时,雇主应向工厂检查员及注册医生报告,若隐瞒不报,处以罚金;政府认为对某项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时,可任命调查员和助理调查员进行调查。在事故预防方面,英国规定,工厂检查员认为某工厂的工作场所建筑、工作方法或机器位置对被雇者有不安全因素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限期修理或改造,修改完毕经法院认可时,方准重新开工。法国、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各国也有类似规定。在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危险预防方面,英国规定,机械的危险部分,如明齿轮、转动轴、旋转叶等,应一律装置安全设备,出卖及出租这些机械的个人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时,一律处以罚金。西方各国一般都规定,对使用有毒原料工厂的被雇者,应由雇主供给中和性药物,防止中毒;在特殊危险场所工作,或使用危险性的工具,应由雇主免费供给特制防护器具,如手套、面罩、眼镜等。

中国的安全技术规程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曾制订过一些厂矿安全技术规则。1923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的《暂行工厂规则》,其中有卫生安全设备条款。同年,还颁布了《煤矿爆发预防规则》。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工厂法》中,也规定有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条款。但是这些规则实际上没有认真实行,工人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4、1982年宪法,也都有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中国的安全技术规程主要有:

(1)关于工厂安全设施及管理方面,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2)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方面,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关于矿山采掘方面,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条例》总则中规定,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机构、工业卫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还规定了矿山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各级劳动部门均须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

(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方面,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十多个有关安全监察的规定。

此外,还有关于事故报告制度以及对个别产业部门和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技术问题而制定的许多法规,前者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者有《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