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的调节农民和地主富农之间利益的、革命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领导过许多地方的农民起来减租减息;在抗日战争时期和1946年5月以前,在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全面实行了减租减息;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前也实行过一段时间的减租减息。

抗日根据地的一张减租证(1941)

1942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是关于减租减息的纲领性文件。它提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的三条基本原则:

(1)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应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

(2)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以便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

(3)承认富农的生产方式带有现时中国比较进步的资本主义性质,故应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对其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则须照减租息,同时实行交租交息。文件的附件规定了具体政策。

(1)减租:不论何种形式的地租,其租额一般照抗战前减低25%,即“二五减租”(但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少减一点)。

(2)减息:凡抗战前建立的借贷关系,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即“分半减息”(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抗战后的息额,则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所许可的范围为限,听任民间自行处理。

农民从地主家背回退出的租谷

减租减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既调动了他们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又照顾了地主、富农的利益。特别在抗日战争时期,它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了对于中国共产党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是赢得抗日战争胜利的基本因素。同时,减租减息也削弱了封建剥削制度,为土地制度的改革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