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

指在统一确定的时点,按照统一的调查表式、项目和填写方法,由政府组织对全国或一个地区的全部人口的社会、经济特征资料,逐人地进行搜集、整理、汇总、评价、分析和公布的全过程。又称国情普查或国势调查。它的特征是:

(1)按人进行调查登记和汇总;

(2)调查登记全国或规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人口;

(3)严格按照标准时间的人口状况进行登记;

(4)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法令公布普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进行普查;

(5)组织工作的高度集中;

(6)定期进行,许多国家每隔10年举行一次人口普查,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简易普查。

人口普查是现在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人口普查提供的资料具有法律效力,被用于分配人民代表或议员名额,进行行政管理,制定政策和拟订建设计划;用于商业网点的铺设和劳动力的分配;以及用于广泛的人口研究工作。

简史

现代人口普查迄今已有 200年的历史。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人口普查是从美国1790年人口普查开始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定期进行人口普查、公布普查结果并把人口普查作为一项条款写进宪法的。紧接着美国之后,英国和法国于1801年进行了人口普查,它们同美国一样,也是每隔10年或5年举行一次人口普查,除个别战争年代外,一直坚持定期人口普查的制度。

现代人口普查的历史大体可分为3个时期:

(1)1790~1870年,正值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资产阶级出于制定法律或掠夺殖民地的需要,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力图确定本国及其殖民地的潜在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这个时期,先后有美、英、法等国进行了人口普查,普查范围占世界人口的20%。

(2)1871~1950年,帝国主义重新划分殖民地和势力范围的斗争,引起了考察新领土劳动潜力的兴趣,如埃及、印度作为英国殖民地在此期间进行了人口普查。十月革命后,苏联于1920年进行了人口普查,使全世界人口普查的范围增加到占总人口的76%。

(3)从1950年到现在,通称战后人口普查。这一时期,由于许多国家摆脱了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纷纷进行新的人口普查,为国家建设提供人口资料。最引人瞩目的是中国1953年举行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使全世界进行过普查的人口增加为占世界人口的98%。战后人口普查的显著特点,一是普查项目普遍增多;二是使用电子计算机汇总人口普查资料日益普遍,有利于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和方法

确定人口范畴、规定标准时间、选择普查项目、拟定调查方法,是人口普查工作的核心问题。

人口范畴

又称人口的空间标准。一般分为常住人口、现有人口和法定人口3种。常住人口,即在普查区内经常居住的人口,不论其在普查标准时间是否住在普查区内。常住人口不包括外来暂住人口,但包括经常在此居住而在普查标准时间暂时外出的人口。现有人口,即在普查标准时间住在普查区内的全部人口,不论其是否经常住在普查区内。现有人口包括外来暂住人口,但不包括经常在此居住而在普查标准时间暂时外出的人口。法定人口,是指由法律规定划归本地区的人口。这一范畴19世纪时曾被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已不再采用了。由于普查登记常住人口比较简便,常住人口资料的使用价值较高,便于进行行政管理,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大多数国家都普查常住人口,或同时普查现有人口和常住人口。

人口普查标准时间

又称人口普查临界时间。凡普查标准时间在某一普查区的人口,不论其普查登记时已经死亡或迁出,仍应给予登记;而在普查标准时间后出生或迁入该普查区的人口则不予登记。年龄、文化、职业、婚姻、生育等项目,也都以人口普查标准时间的状况进行普查登记。规定人口普查标准时间,是从时间上防止人口重复或遗漏;同时,保证人口普查各项目实际状况的时点一致。确定普查标准时间,要从历史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和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应尽量考虑人口流动较少便于进行普查登记的时间,作为标准时间。

人口普查项目

按其性质可分为人口自然特征、家庭特征、人口地理特征、人口社会特征、人口经济特征、人口生育和死亡特征,以及住房情况等7类。有许多国家的人口普查与住房普查同时进行。由于人口普查项目增多,有些国家对部分项目使用抽样调查,只抽取一部分住户进行填报。应普查哪些项目,决定于国家在行政、经济管理、社会福利和人口研究等方面对人口普查资料的需要,还要考虑国家人力、财力的可能和被调查者的合作程度。

调查方法

一般采用由人口普查员询问登记或由居民自填人口普查表两种。采用询问法的,由经过训练的普查员入户访问登记;或设立人口普查站,组织居民到站询问登记。采用自填法的,由普查员将表发到每户,每户自行填写,再由普查员收回并核查填写是否准确;或使用邮寄普查表,由居民填写后寄回。采用哪种调查方法进行人口普查,要根据居民的识字程度、对调查表的理解程度,以及人口普查的传统作法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