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家庭

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一种家庭形式。由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而来。这种家庭系由一对配偶在对偶婚的形式下结合而成,所生子女属于母亲所有。对偶婚的特点是:结合短暂而不牢固,男女双方仍分别属于自己的氏族,没有独占和固定的同居生活,也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婚姻关系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所撕破。

关于对偶家庭的产生,F.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对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只有个别地方是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特有的家庭形式。”就是说,它是野蛮时代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家庭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对偶家庭也不断发展。起初,双方都住在自己母亲的氏族中,通常由丈夫到女家拜访妻子,或双方到专为他们建筑的公房中去过夫妻生活,即所谓望门居;随着母系氏族发展到繁荣期,氏族分裂为母系大家庭,丈夫便迁到妻子家中居住(见从妻居);至父系氏族制初期,妻方居住形式则为夫方居住制所代替。对偶家庭的发展,从人类原始社会时期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发展到知母又知父,为后来的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准备了条件,这是人类婚姻家庭史上的又一个进步。

在当今世界上某些民族中,还有对偶婚的残余形态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