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通常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被发觉前,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犯罪的事实并表达出愿意接受审判的意思表示。自首必须具备3个条件:

(1)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犯罪事实虽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或者犯罪人已为被害人或其他人获悉,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上述情况都不能认为已被发觉。至于是否已被发觉,应根据客观情况断定,不能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来断定。犯罪和犯罪人被发觉后,犯罪人的主动陈述应被认为是坦白。

(2)向司法机关告知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告知他人的犯罪行为称为检举和揭发。告知的方式有口述、写信、电话告知以及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得知自己犯罪事实的方式。

(3)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在通缉期间投案的,也认为是自首。

各国将自首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加以规定的方法有两种:

(1)在刑法总则中作为一般减轻情节加以规定,适用于一切犯罪的自首行为。如《日本刑法》第42条规定,在犯罪后官方发觉前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在刑法分则中对某种罪作为特别减轻情节加以规定。如《法国刑法典》(1960年修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或轻罪罪犯,在实施或未遂以前,既遂或未遂以后,以及追诉开始以后自首的,分别规定了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的办法。

参考文章